食品一直是消費者為關心的話題,食品制度也是每年都在不斷革新。前不久,記者從法制辦獲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我國早在2007年就已制定并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期間,隨著食品環境變化,多次修訂、修整該規定。2009年我國發布的首部《食品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然而,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企業對自家的問題食品的“召回”似乎甚是抵觸,或拖延滯后、或不予置理。
造成這種情況有多重原因。一方面,社會公眾對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認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關召回信息便會引發消費者恐慌,政府在這方面信息的發布非常慎重,不敢輕易發布相關召回信息。另一方面,企業也十分脆弱,一旦有對企業不利的輿論,企業會受到很大沖擊。所以,一般都是媒體發現問題食品,有關部門介入,然后企業才被動召回。
目前,我國《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可以對以前召回的不足進行彌補。從名稱來看,不但是召回的管理,還是停止經營監督的管理,管理范圍擴大了。過去很多食品就是召回了事,現在規定,食品生產者通過企業自檢、政府監管部門組織的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消費者投訴等方式,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召回,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停止生產銷售,并通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同時也明確了時間,增加了約束力。另外,在召回上還實施了聯動制度。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產經營問題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的,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并及時予以公布。這就增加了懲罰力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的一個重要環節。立法是步,只有把法規完善好,才談得上實施好。我們希望通過征求意見,能不斷完善食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