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2012年食品案件回顧
為加強廣大市民對食品質量的防范意識,嚴厲打擊食品犯罪氣焰,同時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工作,大連市近日公布了14項食品典型案。
為加強廣大市民對食品質量的防范意識,嚴厲打擊食品犯罪氣焰,同時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工作,大連市近日公布了14項食品典型案。據了解,在2012年終,我市以乳制品、海產品、食品添加劑、調味品等為重點品種,開展了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從高從快、從嚴從重等措施,有效了維護市場發展,保障人民利益。
1.某食品公司銷售含有克倫特羅羊肉案
2012年3月11日,在2012年季度畜產品質量監測中,一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一批次羊肉被檢出含有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 4月10日,執法人員送達了檢測報告,對公司負責人進行了詢問,對其公司倉庫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兩個倉庫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樣和登記保存。抽檢樣品經檢測合格后,執法人員對兩個倉庫予解除。經認定,市農委3月11日抽檢的130公斤羊肉為含有違禁的動物產品,違法所得5200元。該公司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類藥品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的規定。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銷售含有違禁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但鑒于當事人能認識錯誤,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0.52萬元,并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高某夫婦使用克倫特羅養牛案
2012年9月,瓦房店市有關部門在畜產品質量例行檢測中,查出楊家鄉高某違規使用“瘦肉精”違禁品養牛。隨后,市農發局執法人員對其飼養的22頭牛進行尿樣采集,送至大連市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測,檢測結果為11頭牛尿樣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不合格。高某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關于嚴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質的通告》(遼政發〔2011〕13號)相關規定,并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機關當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高某夫婦。經立案偵查,高某夫婦對其非法使用“瘦肉精”的事實供認不諱,并順藤摸瓜,將非法銷售“瘦肉精”的王某、張某抓捕歸案。瓦房店市政府下達了《瓦房店市關于撲殺含有“瘦肉精”牛的令》(瓦政發〔2012〕102號),依法對楊家鄉付家村高文海牛場的22頭牛進行撲殺,并進行了無害化銷毀處理。
此外,司法機關還依法拘留了高某夫婦及王某、張某。高某夫婦因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張某因非法經營罪被移交檢查機關,依法起訴。
3.王某無證生產月餅案
2012年9月17日,接舉報,市質監局前往三十里堡的對一生產月餅場所進行突擊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廠衛生條件較差,負責人王某沒有相應的食品原料、添加劑進貨記錄及出廠檢驗記錄,生產加工的月餅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規定。經查證,王某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執法人員現場對設備及庫存產品進行了封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八十四條“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王某停止無證生產食品行為,處以罰款5萬元整,并要求其對已銷售的產品進行召回處理。
4.某食品公司用非食用鹽生產食品案
2012年5月23日,有群眾提供線索稱甘井子區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規范,市質監局立即前往檢查發現在該公生產車間發現工人正在用非食用鹽腌制童子雞,并查實現場生產加工車間存放非食用鹽4袋(每袋25公斤),腌制童子雞86只,貨值金額5000余元。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二十八條款“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產品及工具進行了封存,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八十五條款“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3萬元整。
5.叢某違法購進食鹽案
2012年11月7日下午14點10分 ,市經信委鹽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瓦房店市復州城鎮古臺村一個加工菜場檢查時,發存有5噸原鹽。當場檢查購鹽憑證等手續,其負責人叢某均不能提供。經調查,叢某于2012年11月2日從私人手中以每噸400元的價格購買原鹽 10噸,用于菜場腌蘿卜使用,已使用5噸,剩余5噸。執法人員當場對5噸原鹽予以查扣,并以“未從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為由立案調查。
叢某違法購進原鹽10噸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之規定。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并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叢某處以沒收違法購進的原鹽5噸,罰款0.2萬元,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
6.某豆業公司無證經營食品案
2012年3月,市工商局接到群眾關于開發區某豆業有限公司無證銷售豆制品的舉報后,立即進行調查。經查明,該公司存在于2011年在沒有取得國家《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代理銷售豆腐、豆皮、豆卷內酯豆腐、豆干、豆泡等豆制品的事實。該公司違反了《食品法》第二十九條“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的規定,屬未取得《食品流通許證》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市工商局依據《食品法》第八十四條“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 萬元。
7.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2年7月25日,在市工商局的一次抽查檢測中,發現中山區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魷魚圈(單價2.82元/袋,數量15袋,貨值42.3元)病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標準限量,產品不合格,屬從事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公司違反了《食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規定。市工商局依據《食品法》第八十五條“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2.3元,并處罰款2萬元。
8.陳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2年1月31日,接群眾舉報,瓦房店市公安局食藥偵大隊從一廢棄部隊營房院查出大量不明死因雞。隨后,民警立即進行走訪調查,并查獲病死雞53噸,價值48萬元。當事人陳某得到消息后逃走,民警遂立案偵查,并把犯罪嫌疑人陳某被列為網上逃犯,在通緝。2012年2月27日上午9時,民警在一醫院門口將陳某抓獲。經審訊,陳某供述其自2010年至今常年大量收購銷售死因不明的肉雞,數量。依據《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定,陳某已因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