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消費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地方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區食品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
(三)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消費環節食品管理規范,開展消費環節食品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及相關的投訴、行政復議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藥品易制毒化學藥品和藥源性興奮劑,發布全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信息。
(八)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九)指導全區藥品和餐飲環節食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組織全區藥品和消費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抽樣送檢工作。
(十二)承辦地區行署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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