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的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消費環節食品管理規范,開展消費環節食品現狀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監管有關信息。
(四)依法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相關審核審批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指導本轄區藥品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執行國家基本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制度;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范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和中藥材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藥源性興奮劑;按有關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信息。
(九)依法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指導全市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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