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自治區衛生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已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自治區衛生廳。
(三)將擬訂食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的職責劃給自治區衛生廳。
(四)將自治區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稱消費環節)食品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將藥品、醫療器械的技術審評認證工作交給所屬事業單位。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管理規范;開展消費環節食品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和化妝品衛生標準;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六)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藥規范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醫療器械。
(八)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十)承辦自治區和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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