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監督管理,開展消費環節食品狀況調查和監測,發布消費環節食品日常監督管理有關信息。
(三)負責保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化妝品的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國家保健食品標準;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研制、生產、流通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測和評價,發布保健食品、化妝品日常監督管理有關信息。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監督實施國家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
(五)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制度,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濫用監測,核準藥品經營(零售)許可。
(六)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第Ⅰ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負責核準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七)負責依法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及消費環節有關人員的培訓,配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執業藥師注冊、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信息。
(九)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配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擬訂地方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并監督實施,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十)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一)開展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的交流與合作;指導縣(市、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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