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繼續承擔原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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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二)組織實施國家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工作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訂、修訂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事故的查處;根據自治區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轄區內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區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監管信息發布辦法并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信息并定期向社會發布。
(六)組織實施國家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藥品管理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藏)藥品種保護制度;利用監督手段,配合宏觀調控部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醫藥產業政策。
(七)組織實施國家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審核、核發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八)負責藥品注冊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監督實施保健品市場準入標準,負責保健品的審核報批工作,審批注冊醫院制劑品種;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開展藥品的再評價、不良反應監測、臨床實驗(驗證)、臨床藥理基地和淘汰藥品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監督實施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臨床實驗質量管理規范。
(九)監督實施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依法核發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組織制訂保健品質量管理規范并負責認證工作,依法核發保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依法核發醫藥包裝材料(含容器)生產、經營許可證,組織實施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GMP(即藥品生產管理質量規范)認證;藥品經營企業GSP(即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中(藏)藥材生產GAP(即中(藏)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十)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衛生材料、衛生包裝材料質量;發布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衛生材料、衛生包裝材料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衛生材料、衛生包裝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指導藥品檢驗機構開展業務工作;審核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衛生材料、衛生包裝材料廣告。
(十一)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特種藥械。
(十二)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執業藥師的注冊、培訓、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負責對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審核。
(十四)領導自治區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十五)承辦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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