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技術標準;參與擬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主體責任,各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風險。
(二)負責監督實施食品行政審批、質量管理規范和標準。建立落實食品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信息。參與制定食品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根據食品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建立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參與遴選基本非目錄藥品和民族藥,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制度。
(四)負責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 召回和處置工作。依法組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監測和違法廣告移送、上報和通報工作。
(五)負責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食品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各縣、區履行食品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以及市食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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