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風險。
(二)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建立食品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省食品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全省食品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信息;參與制定食品風險監測計劃、食品標準,根據食品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風險監測工作。
(三)依法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許可,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頒布實施地方炮制規范;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負責部分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并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作。
(六)負責全省食品藥品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宣傳,教育培訓;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七)負責制定全省食品藥品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指導和監督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行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省食品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市級政府履行食品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省政府和省食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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