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監督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參與起草自治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三)擬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根據管理權限,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依法核發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六)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的初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組織中藥、藏藥監督管理規范的實施,監督中藥、藏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中藥、藏藥飲片炮制規范的實施。組織中藥、藏藥品種保護制度的實施。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信息。
(九)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指導地(市)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負責執業藥品師注冊、管理、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及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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