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自治區衛生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已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自治區衛生廳。
(三)將擬訂食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的職責劃給自治區衛生廳。
(四)將自治區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稱消費環節)食品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將藥品、醫療器械的技術審評認證工作交給所屬事業單位。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管理規范;開展消費環節食品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和化妝品衛生標準;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六)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藥規范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醫療器械。
(八)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十)承辦自治區和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二)人事與老干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執業藥師注冊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管理規范;承擔消費環節食品的衛生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消費環節食品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四)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化妝品衛生標準及技術規范;承擔保健食品的注冊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的衛生許可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五)藥品注冊與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的注冊管理工作;擬訂醫療機構制劑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并監督實施;監督實施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及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承擔藥品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的許可管理工作;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藥源性興奮劑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品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六)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的法定標準和分類管理目錄;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的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七)稽查處。
組織實施消費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稽查制度,組織查處有關方面的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市、縣有關方面的稽查執法、應急管理和案件查處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承擔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中藥材市場監管工作;承擔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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