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擬訂全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管理規范;開展消費環節食品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規范。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協助做好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范,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信息。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指導全市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和審查發布標準。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在職責范圍內,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食品、醫藥產業政策。
(十四)承辦市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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